宗教政策法规知识20问

作者: 时间:2018-11-06 点击数:

1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主要
有哪些?
答: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4 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
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,概括
为八个一:
①提出一个宗教理论: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。
②坚持一个基本方针: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。
③明确一个基本定位: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。
④抓好一个重要任务:就是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
向。
⑤构建一个重大关系: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。
⑥把握一条根本途径: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。
⑦破解一些重点难点:也就是着力解决宗教领域存在突出问
题。
⑧强化一个根本保证: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。


2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?
答: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: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
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导宗
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

3、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答: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
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。


4、十九大对宗教工作是怎么部署的?
答:十九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是:全面贯彻党的宗
教工作基本方针,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,积极引导宗教与
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

5、我国《宪法》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?
答: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: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
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
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
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
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


6、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什么?
答: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。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众性的
特点,必须把宗教工作当成群众性工作来做,把能不能把广大宗
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
效的根本标准。


7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含义是什
么?
答: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:“积极引导
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、热爱
人民,维护祖国统一,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,服从服务于国家最
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;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、拥护社会主
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;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
价值观,弘扬中华文化,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;遵
守国家法律法规,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;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
主义现代化建设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。”


8、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含义是什么?
答: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,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
相适应的必然要求。要使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、核心教义
和礼仪制度的同时,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
代进步要求的阐释,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体系。


9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包括哪五种关系?
答: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、社会与宗教、国内不同
宗教、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、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。处
理我国宗教关系,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、巩固党的执政地
位、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,必须坚持政教分离,坚持宗教
不得干预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,坚持政府依法对涉
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。


10、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?
答:“宗教极端主义”是以宗教的名义,歪曲宗教教义,用
极端思想、极端行为危害社会和谐、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
认知体系和行为模式,具有欺骗性、排他性、暴力性等特征。宗
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,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、歪
曲的解释,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,本质上不是宗教。


11、宗教事务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规、规章?
答:国务院行政法规2 部:国务院颁布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
(国务院第686 号令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
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第144 号令)。
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、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1 部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
(局令第9 号)
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》(局令第2 号)
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(局令第3 号)
《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》(局令第4 号)
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5 号)
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》(局令第6 号)
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局令第7 号)
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》(局令第8 号)
《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》(国宗发〔1998〕052
号)
《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宗发〔2018〕15 号)
《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》
此外:《刑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国家安全法》《反恐
怖主义法》《集会游行示威法》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消防法》
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《教育法》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慈善法》《文
物保护法》《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《物权法》《民
法总则》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印刷业
管理条例》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
条例》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《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
像制品监管办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非经营性互联
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法律、
法规和规章分别就宗教领域涉及的相关社会事务作出了明确规
定。


12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?
答: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
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
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,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
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
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;构成犯罪的,
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13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什么新规定?
答: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
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
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。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
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,不得
开展“网上烧香”、“网上礼佛敬佛”、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
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。宗教活动场所、
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
赠,应当遵守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
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。
目前,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正
在公开征求意见,正式发布后从其规定。


14、对各级党委政府、党政干部治理宗教商业化的要求是什
么?
答: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
针,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,不得支持参与“宗教搭
台、经济唱戏”,不得以发展经济、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
长“宗教热”。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,
坚决惩治腐败。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、参与
经营活动,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
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。


15、什么是利用宗教进行渗透?
答:利用宗教进行渗透,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
实施“西化”“分化”战略,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
动,企图争夺群众、争夺思想阵地。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
透,不是宗教问题,而是政治问题。


16、外国人可不可以在我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》
及其实施细则,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
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。


17、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规进行宗教活动怎样处理?
答:境内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规进行宗教活动的,由县级以
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;构成违
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;
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18、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分别由谁承担?
答: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;党委主要负
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。


19、对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如何处理?
答: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对信仰
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
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
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
20、如何做好宗教工作?
答: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,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
自由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
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
适应,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,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,必
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,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,引
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、社会和谐、文化繁荣、民族团结、
祖国统一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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